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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7:02  浏览:9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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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0号)

第四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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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0]8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工作。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参加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所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各缴纳50元。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底缴纳,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交清,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新参保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在参保时一次性全额缴纳。
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
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参保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资产时要留足在职职工一年和退休人员平均预期寿命内所需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职工调离本市,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及待遇从调离之日起终止。
第八条 大额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九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或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经批准转往外地诊治发生的符合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大额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0%。经批准转往外地诊治的参保人员,发生以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参保人员在急救、抢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其费用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第十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任何一方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下月起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予以支付,待补缴欠费后,按规定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二条 大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实行定点管理,凡确定为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都可提供大额医疗保险服务。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使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须由所住院填写《使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申请表》,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备案方可使用。治疗终结后,凭《使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申请表》、病历资料或复印件、复式处方、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结算单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治疗终结后凭转院审批表、病历资料或复印件、复式处方、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结算单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大病垫支医疗费确有困难,可以在治疗期间分期结算,按规定在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前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到大额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未使用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个人缴纳部分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本人死亡的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七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由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列账,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能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大额医疗保险预 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各类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各类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3〕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展行为,促进展览业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带动地方经济,现将对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各类展览会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拟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或与其他单位、部门、组织等联合主(承)办的各类展览会,须经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并报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展览会,具体承办单位须提交展览会的申请、审批文件和实施方案,列明展会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展会规模、届数、时间、展品范围、组委会组成和相关职责等情况。一经批准,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努力把展会办出水平、办出品牌。

三、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或联合主(承)办的展览会,市政府领导可出席开幕式,并会见和宴请来长出席展会的共同主办方的主要负责人和知名人士,但要尽量减少参加人数,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四、各有关单位拟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展览会开幕式和会见、宴请的接待计划,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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