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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07:24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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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兽医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医〔2009〕28号
 

  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结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我部制定了《2009年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9]67号)的要求,制定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扎实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狠抓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严格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实验室设立单位是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签署和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此项工作在5月底完成。

  (二)建立健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是研究制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细则》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细则》,细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审批规则,做到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二是组织起草《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考核依据和工作要求,提高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能力。三是组织编制《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规范兽医实验室操作和实验室感染控制,提升兽医实验室管理水平。此项工作在11月底完成。

  (三)强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会同卫生部制定全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组织建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审评中的技术支持作用。规范兽医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和人畜共患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严格实验活动审批程序和条件。加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落实实验室定期报送实验工作情况制度,定期组织对审批的实验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不经审批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此项工作常年进行。

  (四)摸清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资源。组织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兰州兽医研究所等三个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报送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情况,组织编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目录,逐步建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库,做到资源共享。此项工作在11月底完成。

  (五)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国庆前夕,组织开展全国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实验活动、动物病料管理、菌(毒)种保藏管理等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此项工作在9月底完成。

  (六)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利用有关媒体,继续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一是组织开展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高级别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兽医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室活动安全;二是组织参与新发布实施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培训,熟知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内容和要求;三是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支线航空运输培训,提高支线航空所在地兽医机构通过民航运输病原微生物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建立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既要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领域,也要在国庆、元旦等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要注重日常检查,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留死角,全面深入推进。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既要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执法监管,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又要着力推进兽医实验室制度和实验活动标准化建设,对每个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和实验活动摸清底数,按级评估,分类指导,推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

  附件下载:农办医〔2009〕28号.ceb
  http://www.agri.gov.cn/xxgkxmgl/P020090518477243531107.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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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由信用卡部门归口管理外币卡收单业务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由信用卡部门归口管理外币卡收单业务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信用卡业务的特点,为方便管理和经营,加快发展全行信用卡业务,总行决定,由信用卡部门统一管理人民币信用卡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将原来由国际业务部管理的外币卡收单业务移交信用卡部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内容和时间。移交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业务。移交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尚未设置独立信用卡部门的分行由筹资部门接办(以下统称信用卡部门)。移交后立即填写基本情况调查表、外币信用卡业务统计表以及代售外币旅行支票
统计表报总行。
二、交接要求。各行国际业务部要认真清理所经办的外币收单及代售旅行支票业务的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包括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整理有关的帐务、凭证及各种相应的资料;核准重要的空白凭证,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两个部门要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工作不能
影响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保证该工作的连续性,由各行统一协调两个部门的人员调配。待人员落实,移交工作结束后,由信用卡部门开始运作外币卡收单业务。
三、移交后的资金清算渠道。信用卡部门接管外币卡收单业务及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后,仍使用我行国际部在美洲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清算;同时将大来信用卡备用金帐户转在筹资部信用卡处名下,各收单行将大来卡结算单传真至信用卡处,由信用卡处借记在大来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中,
国际部清算处将款划至各分行国际业务部,再由分行国际业务部贷记在收单行的帐户中。
四、代理行的审批。代理行的审批仍执行建总发字(1992)第192号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条“各行如需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均应先向总行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的规定,凡初次申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分行,应将申请行
名称、负责人、开办内容、联系电话(包括传真、电传号码)等一并上报。经批准后,总行将统一编排清算编码并在国际业务部清算处开户。其它业务规定仍执行总行有关制度要求。
五、各行要重视发展外币卡收单业务,加强外币卡收单及外币旅行支票业务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防伪反假,堵塞漏洞,规范操作规程,重要环节建立制约机制,做好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及时清算资金,增加收入。积极开拓市场,发展商户,优化服务,保证外币卡收单业务健
康发展。



1995年2月20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的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的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证《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市政府1993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安置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农转工人员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置办法》第四条规定,限期安置的农转工人员,在待安置期间(自市政府批准进地开工建设之日起至安置工作时止)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建设征地单位应按照《安置办法》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中规定的起点工资标准、核定的生活补贴及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支付给农转工人员,做为其基本生活费。支
付给农转工人员个人的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夫妻双方均为农转工人员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放。
(二)农转工人员患病就医应本着就近医疗的原则,由建设征地单位在被征地的区(县)就近确定两家指定医院。
农转工人员患病医疗费用由建设征地单位与农转工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建设征地单位按下列比例支付:
40周岁以下的人员支付75%;
4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人员支付80%;
51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的人员支付85%。
农转工人员患病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部分,由建设征地单位按下列比例支付:
3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5%;
10001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8%。
上述各项医疗费用,建设征地单位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农转工人个人负担。
二、根据《安置办法》第四条,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先进地建设后安置的,农转工人员转工年龄的确认,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准。
三、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的农转工人员的养老、失业保险,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转工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8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99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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