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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59:48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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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世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条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换发和被发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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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探土家族习惯法——2006年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谢应波 颜雷 檀吓?d 唐盼盼 王英红


内容摘要:土家族是分布在湘、鄂、川、黔毗连的武陵山地区的一个年轻而又古老的民族,有着独特的风俗习惯及其习惯法。本文从土家族的婚姻习惯法、生产分配习惯法以及民间纠纷解决习惯法三方面内容论述了土家族习惯法,阐述了土家族习惯法的现实意义。旨在通过对土家族习惯法的探讨,以期对当今的法学理论研究、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有所启迪。

关键词:土家族习惯法;婚姻习惯法;生产分配习惯法;民间纠纷解决习惯法


  土家族是远古巴人的后裔,1956年11月被确认为一个单一的民族,主要聚居于湘、鄂、渝、黔、交界的武陵山区,有738万余人,占全国总人口0.65%。[①]位于湖北省的西南端的恩施州于1983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为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993年正式更名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为中国最年轻的自治州。据2000年11月1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其中土家族近170万人,占全州总人口44.99%。恩施土家族和其他民族一样,经过长期的发展及历史传承,形成了独特的民族风俗习惯及习惯法,并在土家族内部成员中普遍存在和共同遵守,自我约束。

一、土家族习惯法

  所谓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一定的生存环境下,受本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的支配,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在各种实践活动中长期传承下来的心理积淀和行为方式。它主要包括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习惯性活动。在人类社会未产生成文法之前,习惯就是法律,因此有“习惯法”之称。[②]其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通过对恩施州的土家族民俗习惯调查,其习惯法规范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相当约束力,有的是由群众共同制定的条例,有的是祖辈流传下来的,也有不言而喻、自然形成的。其具有广泛流传的群众性,在土家族内部成员中普遍存在和共同遵守;自我约束性,土家族往往依一定风俗习惯进行自我教育、自觉遵守、检验等等。土家族人民,在古代山地资源的使用规矩是谁先来占有就归谁,后来者则另觅场地,这是民间一般使用的先来后到的原则,先来者优先,后来者不能抢占先来者的所得。这是土家族人民习惯遵守的,这就是占有、使用山地的习惯法,谁也无法例外。由于土家族人民习惯地遵守着,就成了一种习惯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即使在今天的法制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仍然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家庭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本社会实践小组此次暑期社会实践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恩施土家族的民族风俗习惯及习惯法的调查,包括土家族的婚姻、继承习俗,生产及分配的习惯法,民间纠纷及其解决习惯法。经过本小组各成员的不懈努力,克服种种困难,进入各个有关部门,深入到百姓中间进行调查实践,终于获得了很有价值的有关资料。以下将对此次调查的有关习惯法三方面的成果作一一介绍。

(一)土家族婚姻习惯法

  婚姻是一个民族得以繁衍、发展的本源,任何一个民族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与其民族文化相适应的婚姻制度及婚姻习俗。同样的婚姻习惯法在土家族习惯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其进行研究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几个地区的大量走访调查,形成了以下研究成果。

1、“改土归流”[③]前的婚俗

(1)对歌仪式与恋爱自由制度

  历史上,土家族习惯法关于恋爱规范的内容是恋爱自由,合法形式是对歌。恋爱婚姻全过程均有歌声相伴,在恋爱时,谓“歌为媒”。[④]“女儿会”就是湖北土家族独特的节日的现代表现。这一天,青年男女赶场集会,各自去相“意中人”,常以对歌表达感情。

青年男女确立恋爱关系须有信物,即凭证,手巾就充当了凭证物,土家族姑娘从小就要学绣花,长大成人时,特绣一条花手巾作为爱情的信物人订下终身的时候,以送绣花手巾为凭。

(2)土司[⑤]时期的“骨种”婚

  我们可以从“改土归流”时流官的《文告》、《禁令》和其他文献的记载中看出:进入土司时期,土家族流行“骨种”婚。“骨种”婚的本质在于一个“种”字,即为保证舅家的“种”的延续,姑家之女必嫁与舅氏之子,称之为“骨种”,只有当舅家不要时,姑家之女方可嫁与他人。在嫁与他人时,姑家须给舅家以财物作为补偿。此种习俗除湘西、鄂西土家文献都有明确记载,在渝东南和贵州铜仁土家族中直至20世纪80年代还流传着“姑家女,伸手娶;舅家要,隔河叫”[⑥]的说法。

(3)土司时期的隔夜婚制

  土家族地区习惯法中,另一个比较奇特之处就是男女结婚的当晚不同房,称之为“隔夜婚”。传说与土司时期土家族土王“初夜权”有关。[⑦]元代实行土司制度,川鄂湘黔边境土家族地区的土司王均由土家族首领袭职,他不仅是一地方行政区划的首领,拥有至高无上的经济、政治、军事大权,对土民具有“杀人不请旨”等特权;同时也集族权、神权于一身。土民们将已故的土司上奉为神,称“土王”,既带有迫不得已的成分,又有发自内心的崇拜和感恩戴德,因为有的土司的确有德于民、有功于族,得到了土民的崇敬。土司常以族长的身份主宰土民的婚姻嫁娶,而按照土司规定土王享有“初夜权”的特权。

2、“改土归流”后的婚俗

  “改土归流”后,封建伦理道德通过封建官吏实施的政策带入土家族地区,因而现在土家族人的婚姻仪式与规矩出现一些汉族伦理规范,主要内容有禁同姓为婚;禁五服内为婚;禁“骨种”习俗;禁迎亲背负;禁背夫私逃;禁“坐床”习俗;规范了议婚、定婚、结婚的方式和程序。最具民族习惯特色的莫过于“哭嫁”与“陪十弟兄、陪十姊妹”。

(1)哭嫁:土家女儿出嫁时,一定要哭嫁。土家族推行了封建婚姻制度之后,受封建礼教的束缚,开始出现“哭嫁”之俗。哭嫁一般在婚前一个月开始,也有在出嫁前二、三天或前一天开始。娘家人边为她置办嫁妆,边倾诉离别之情。哭的形式是以歌代哭,以哭伴歌。歌词既有传统模式的,也有触景生情的即兴创作。在调查中发现在咸丰轻坪、尖山一带,仍保留有“哭嫁”的习俗,但逐渐走向消亡。因为“哭嫁”的社会济基础已不复存在。首先婚姻是自愿的,已经排除了他人的干预和强迫;其次社会上男女平等,且双方都有了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再次离婚是自由的,男女对于不满意的婚姻都可采用离婚的方式来解除,不会造成终身的痛苦和折磨,且形式和内容都有很大的简化。

(2)陪十弟兄、陪十姊妹:成亲前晚,需请未婚男子9名,陪新郎围桌而坐,陪坐“伴郎”谓之“陪十弟兄”,女子则称“陪十姊妹”。又称成人冠礼,与婚礼同时举行,是土家族青年男女走向成年的一个标志,是“人生的第二次断奶”。土家族的成人冠礼用“陪十弟兄”、“陪十姊妹”的方法集体举行,既可以增强新郎、新娘个体自我意识中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从而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打下坚实的心理基础。也可以教育其他未婚的土家族青年男女。此俗流行于清江流域,哭嫁在这个地方已经消失了,而“陪十姊妹”与“陪十弟兄”的习俗则被保留了下来,不过已不再是“悲歌”而是“喜调”。人们是借传统的形式,来表达对新人的祝贺。这说明此俗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二)、土家族生产及分配习惯法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接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函(1988)5号文称: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为引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中间信贷机构,转贷贷款主要用于广西、福建、湖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河南等省(区)的贫困地区,支持他们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为种、养配套服务的农副产品加工业
,以促进振兴农业经济,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贷款大部分用人民币支付国内费用,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国外采购,并要求对从国外采购进口的货物予以减免税。经研究,现对上述项目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利用上述农村信贷项目贷款(包括贷款收回后周转再放的贷款,下同)购进的种子、种苗、种畜(禽)、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一律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购进的农用机械、农副产品加工、保鲜、冷藏设备及货运车辆等,凡属国家确定为经济开放区的市县所辖农
村使用的,也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其他地区使用的,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上述使用贷款项目进口货物的年度计划(内容包括贷款项目的项目名称、贷款额度、进口设备名称和金额等),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应于当年一月底以前报送海关总署关税司(1988年的贷款项目进口货物计划推迟于三月底前报送),再转告各地海关执行。
三、凡进口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及有关文件所列“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的机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行业归口部门(或牵头部门)审批后才能核准予以减税。
四、上述准予减免税的物资,如需转让或出售,应报经项目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批准,并应照章补税;如未经批准即予转让或出售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98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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