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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5:18  浏览:9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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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局


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暂行办法

1988年9月22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养成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习惯,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个人应税收入的申报办法如下:
第一条 凡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应税收入的中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申报应税收入。
第二条 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收入,必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条 纳税人取得《条例》第二条所列1至4项的收入,不论支付单位是否已对单项收入扣缴税款,凡月综合收入超过地区计税基数3倍的,均应向当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对单项收入已扣缴的税款,可持完税凭证,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抵免。
纳税人取得《条例》第二条所列5至8项的收入,支付单位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必须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申报表表式按财政部税务部总局《关于检发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式及其说明的通知》所附个人收入调节税月份申报表)。在多处取得应税项目收入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自行申报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证件,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纳税人如实申报的收入情况要负责保密。
第六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以及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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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6日



关于禁止从土库曼斯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土库曼斯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国际兽疫局通报,近期土库曼斯坦暴发口蹄疫。为防止该国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土库曼斯坦输入偶蹄动物(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土库曼斯坦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土库曼斯坦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土库曼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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