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成都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47:56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障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绿地、河堤、公交站棚(点)等可供设置户外广告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但依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以及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拍卖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分期分批拍卖方案,由市建管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局、府南河管委办、财政局、国资局、市政工程局、公用局、规划局、市容环卫局、园林局、交通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府南河区域户
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按照《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7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竞买。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七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填报竞买人登记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竞买。
第八条 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企业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 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并凭缴款凭证和成交确认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买受人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后起算。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参加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设置的广告框架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买受人已在超期之日起自行承担费用发布公益广告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买受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效期内经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推迟户外广告设置时间的,有效期应按推迟时间顺延;需要迁址设置的,应予安排相对等同的口岸位置。
买受人应当服从前款规定,但买受人放弃使用权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拍卖收取的资金交入市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其中,府南河区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收取的资金,专款用于府南河的延伸整治和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给国家或其他权益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拍卖中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权重

  第六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八条 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第九条 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以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不良资产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现金回收率三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第十条 企业债务风险状况以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两个基本指标和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增长状况以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三个修正指标,主要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发展后劲。

  第十二条 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八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一)战略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制定战略规划的科学性,战略规划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员工对战略规划的认知程度,战略规划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力,以及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二)发展创新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创新、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品牌培育、市场拓展、专利申请及核心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

  (三)经营决策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决策管理、决策程序、决策方法、决策执行、决策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重点反映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四)风险控制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措施及效果,包括风险控制标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等。

  (五)基础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包括财务管理、对外投资、采购与销售、存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法律事务等。

  (六)人力资源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人才结构、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储备、人事调配、员工绩效管理、分配与激励、企业文化建设、员工工作热情等方面的情况。

  (七)行业影响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对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的影响与带动力、主要产品的市场认可程度、是否具有核心竞争能力以及产业引导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八)社会贡献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吸纳就业、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上缴税收、商业诚信、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贡献程度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应当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作进一步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采用量化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指标权重依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各指标的引导功能,通过征求咨询专家意见和组织必要的测试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30%。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权数均按百分制设定,分别计算分项指标的分值,然后按70:30折算(各评价指标权重见附件2)。

  第三章 评价标准选择

  第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划分为优秀(A)、良好(B)、平均(C)、较低(D)、较差(E)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档次。

  第十七条 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差(E)以下为0。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水平参数,反映了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所达到的水平档次。

  第十八条 评价组织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判断评价对象所属行业和规模,正确选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的选用,一般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自下而上逐层遴选被评价企业适用的行业标准值。

  第二十条 多业兼营的集团型企业财务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值的选用应当区分主业突出和不突出两种情况:

  (一)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某个主业特别突出的集团型企业,应当采用该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

  (二)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没有突出主业的集团型企业,可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采用基本可以覆盖其多种经营业务的上一层次的评价标准值;或者根据其下属企业所属行业,分别选取相关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然后按照各下属企业资产总额占被评价企业集团汇总资产总额的比重,加权形成集团评价得分;也可以根据集团的经营领域,选择有关行业标准值,以各领域的资产总额比例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用于集团评价的标准值。

  第二十一条 如果被评价企业所在行业因样本原因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或按第二十条规定方法仍无法确定被评价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则在征得评价组织机构同意后,直接选用国民经济十大门类标准或全国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以分别选择全行业和大、中、小型规模标准值实施评价。企业规模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具有行业普遍性和一般性,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灵活把握个别指标的标准尺度。对于定性评价标准没有列示,但对被评价企业经营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在评价时也应予以考虑。

  第四章 评价计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计分方法采取功效系数法和综合分析判断法,其中:功效系数法用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的计分,综合分析判断法用于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计分

  第二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基本指标计分是按照功效系数法计分原理,将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按照规定的计分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指标总得分=∑单项基本指标得分

  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居于较低等级一档。

  第二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修正指标的计分是在基本指标计分结果的基础上,运用功效系数法原理,分别计算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部分的综合修正系数,再据此计算出修正后的分数。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总得分=Σ各部分修正后得分

  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各部分基本指标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Σ该部分各修正指标加权修正系数

  某指标加权修正系数=(修正指标权数/该部分权数)×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

  某指标单项修正系数=1.0+(本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0.2-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单项修正系数控制修正幅度为0.7~1.3

  某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修正指标单项修正系数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达到优秀值以上,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2+本档标准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二)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处于较差值以下,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0-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三)如果资产负债率≥100%,指标得0分;其他情况按照规定的公式计分。

  (四)如果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分子为正数,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1;如果分子为负数,分母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9;如果分子分母同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五)如果不良资产比率≥100%或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六)对于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指标,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负数,本年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为1.1;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零本年为正数,或者上年为负数本年为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七)如果个别指标难以确定行业标准,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第二十八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计分一般通过专家评议打分形式完成,聘请的专家应不少于7名;评议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企业管理绩效状况的基础上,对照评价参考标准,采取综合分析判断法,对企业管理绩效指标做出分析评议,评判各项指标所处的水平档次,并直接给出评价分数。计分公式为: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数=Σ单项指标分数

  单项指标分数=(Σ每位专家给定的单项指标分数)/专家人数

  第二十九条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计分,应当运用任期各年度评价标准分别对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指标进行计分,再计算任期平均分数,作为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计算公式为: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Σ任期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任期年份数

  第三十条 在得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分数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重,耦合形成综合绩效评价分数。计算公式为: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分数=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分数×30%

  第三十一条 在得出评价分数以后,应当计算年度之间的绩效改进度,以反映企业年度之间经营绩效的变化状况。计算公式为:

  绩效改进度=本期绩效评价分数/基期绩效评价分数

  绩效改进度大于1,说明经营绩效上升;绩效改进度小于1,说明经营绩效下滑。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有重大科技创新的企业,应当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

  (一)效益提升加分。企业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和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增长水平10~40%加1~2分,超过40~100%加3~4分,超过100%加5分。

  (二)管理难度加分。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超过全部监管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的给予加分,其中:工业企业超过平均资产总额每100亿元加0.5分,非工业企业超过平均资产总额每60亿元加0.5分,最多加5分。

  (三)重大科技创新加分。重大科技创新加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取得突破的,加3~5分;承担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目录内的重大科技专项主体研究,虽然尚未取得突破,但投入较大,加1~2分。

  (四)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加分因素合计不得超过15分,超过15分按15分计算。对加分前评价结果已经达到优秀水平的企业,以上加分因素按以下公式计算实际加分值:

  实际加分值=(1-X%)×6.6Y

  其中:X表示评价得分,Y表示以上因素合计加分。

  第三十三条 对被评价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应当予以扣分:

  (一)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5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扣3~5分;

  (三)存在巨额表外资产,且占合并范围资产总额20%以上的,扣3~5分;

  (四)存在巨额逾期债务,逾期负债超过带息负债的10%,甚至发生严重的债务危机,扣2~5分;

  (五)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应当与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外部证据,并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中加以单独说明。

  第五章 评价基础数据调整

  第三十五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提供的评价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关于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合理,在实施评价前应当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实,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开展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其评价基础数据以财务审计调整后的数据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企业评价期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的,需要判断变更事项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调整评价基础数据,以保持数据口径基本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企业评价期间发生资产无偿划入划出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评价基础数据。原则上划入企业应纳入评价范围,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四十条 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资委在财务决算批复中要求企业纠正、整改,并影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能够确认具体影响金额的,应当根据批复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或上一任期资产损失的,承担国家某项特殊任务或落实国家专项政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国资委认定后,可作为客观因素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六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包括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个方面内容。由于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目标不同,评价工作内容应有所区别。

  (一)任期绩效评价作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绩效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财务绩效评价和管理绩效评价两方面内容。

  (二)年度绩效评价除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组织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外,一般作为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每个年度只进行财务绩效定量评价。

  第四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具体包括提取评价基础数据、基础数据调整、评价计分、形成评价结果等内容。

  (一)提取评价基础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并经评价组织机构核实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基础提取评价基础数据。

  (二)基础数据调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根据本细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对评价基础数据进行调整,其中:年度绩效评价基础数据以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三)评价计分。根据调整后的评价基础数据,对照相关年度的行业评价标准值,利用绩效评价软件或手工评价计分。

  (四)形成评价结果。对任期财务绩效评价需要计算任期内平均财务绩效评价分数,并计算绩效改进度;对年度财务绩效评价除计算年度绩效改进度外,需要对定量评价得分深入分析,诊断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在财务决算批复中提示有关问题,同时进行所监管企业的分类排序分析,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具体包括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评价资料、聘请咨询专家、召开专家评议会、形成定性评价结论等内容。

  (一)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评价资料。为了深入了解被评价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应当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充分收集并认真整理管理绩效评价的有关资料。

  (二)聘请咨询专家。根据所评价企业的行业情况,聘请不少于7名的管理绩效评价咨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并将被评价企业的有关资料提前送达咨询专家。

  (三)召开专家评议会。组织咨询专家对企业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打分。

  (四)形成定性评价结论。汇总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得分,形成定性评价结论。  

  第四十六条 管理绩效专家评议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阅读相关资料,了解企业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情况;

  (二)听取评价实施机构关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情况的介绍;

  (三)参照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分析企业管理绩效状况;

  (四)对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实施独立评判打分;

  (五)对企业管理绩效进行集体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形成评议咨询报告;

  (六)汇总评判打分结果。

  第四十七条 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的权重和计分方法,计算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总分,并根据规定的加分和扣分因素,得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最后得分。

  第七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标注“+、-”号的方式表示。

  第四十九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A++≥95分;95分>A+≥90分;90分>A≥85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85分>B+≥80分;80分>B≥75分;75分>B-≥85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两个级别,分别为:70分>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第五十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综合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第五十一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包括:评价目的、评价依据与评价方法、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评价结论、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的正文应当文字简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易于理解。

  第五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评价结果计分表、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咨询报告、评价基础数据及调整情况,其中: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是根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对企业经营绩效状况进行深入分析的文件,应当包括评价对象概述、评价结果与主要绩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关管理建议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企业集团内部开展所属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符合集团内部监管需要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所监管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10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2、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及权重表



附件1: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一、盈利能力状况

  (一)基本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

  2、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二)修正指标

  1、销售(营业)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2、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

  3、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本×100%

    平均资本=[(年初实收资本+年初资本公积)+(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资本公积)]/2

  二、资产质量状况

  (一)基本指标

  1、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2、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年初应收账款余额+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

   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净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二)修正指标

  1、不良资产比率=(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的潜亏挂账+未处理资产损失)/(资产总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100%

  2、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平均资产总额×100%

  3、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年初流动资产总额+年末流动资产总额)/2

  三、债务风险状况

  (一)基本指标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已获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二)修正指标

  1、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2、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100%

  3、带息负债比率=(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负债总额×100%

  4、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100%

    或有负债余额=已贴现承兑汇票+担保余额+贴现与担保外的被诉事项金额+其他或有负债

  四、经营增长状况

  (一)基本指标

  1、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2、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增减因素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二)修正指标

  1、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利润总额-上年主营业务利润总额)/上年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0%

  2、总资产增长率=(年末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100%

  3、技术投入比率=本年科技支出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附件2: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及权重表


评价内容

与权数
财务绩效(70%)
管理绩效(30%)

基本指标
权数
修正指标
权数
评议指标
权数

盈利能力状况
34
净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报酬率
20

14
销售(营业)利润率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成本费用利润率

资本收益率
10

9

8

7

战略管理

发展创新

经营决策

风险控制

基础管理

人力资源

行业影响

社会贡献

18

15

16

13

14

8

8

8

资产质量状况
22
总资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10

12
不良资产比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

资产现金回收率
9

7

6

债务风险状况
22
资产负债率

已获利息倍数
12

10
速动比率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带息负债比率

或有负债比率
6

6

5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建设部关于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保护国家财产和消费者利润,现就商业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规定,“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对其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保留的,必须按规定权限重新申报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取消”。在国务院未批准征收商业网
点建设费以前,各地应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各地已经征收的商业网点建设费,必须用于住宅小区内商业网点配套建设,不准挪作他用;对用于其它建设的,一律不予立项、批地,不发施工许可证。
二、商业网点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经财政部同意,由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发项目内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不得列入开发项目成本。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文)规定“住宅区内的公共建筑,凡属经营性设施(如商店、粮店、邮局、储蓄所等),应由使用单位购买或租赁”。各地在进行住宅建设的同时,必须按城市规划进行商业网点的配套建设,但其建设费用不得打入住宅成本,不得加大消费者负担。建
成的商业网点,要结合商业体制的改革,向使用单位出售或出租。未经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商业网点的使用性质;改变使用性质的,要调整售价或租金。
三、在商业网点的拆迁中,应安置的面积要结算结构差价,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一律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
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四、不得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国有房屋划拨给单位自管,不得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无偿划归使用单位。



1992年5月2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