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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北京市治堵思路/潘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55:37  浏览:8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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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北京市治堵思路
自去年年末相继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以来,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申请情况一直火爆。事实上,就一些路段而言,一定时段内,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有所缓解,可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还出现了新的矛盾,比如挡车牌,涂改车牌号的行为开始增多;公车规制不力引起社会心理不平衡;先买车再摇号,摇了号占指标不用车;4s店资金链断层业务区域转移等等。回顾我们的交通管理历程,从上到下,从里到外,交通系统得到了极大拓展和延伸。昨天学美国,今天学东京,过两天又瞄上巴黎,悉尼,看看他们怎么限制出行, 几点上下班,停车收多少费等等,似乎所有的成功经验都用上了。况且,我国的道路系统建设已经创造了奇迹,也居于世界发展前列,为什么堵塞这块顽瘤始终难以摘除呢?
依笔者所见,一元化的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趋向是问题根源,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高集中配置天然地带来了人财物流向的集中化。主体是趋向目标客体行动的,一定时间限度内的刚性需求不变,引起特定空间范畴内人财物的高度汇集。从一定角度,不能简单地认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事实上,就北京市城市化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而论,改革开放以后,城市道路体系规划设计之初很难遇见发展到今天的状况,二环建设的初衷就是为了引流外地资源,缓解市中心的压力,三环四环等等相继拓展没有几年的时间,交通压力迅速波及之广泛短期内确实难以预料,那么过多地苛责当局确有勉为其难之嫌。可一旦发展到三环四环的建设规划出台以后,不反思一贯的治堵思路的科学性,就说不过去了。在笔者看来,短期化,利益化的发展模式是调控屡屡失败的症结。交通问题本该规划治理,不该限制 ,不该疏导。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前段规划预防才是明举。否则交通发展将始终滞后。我们什么都学习了,交通治理手段是世界最多运用的最好的,唯独没能学习避免问题的理念和方法,没能借鉴指导理念和发展模式。一言以蔽之,从预防的视角,前段规划是解决问题的良药。当局不是不知道,一是有意回避,眼前这块集中发展模式的香饽饽不放,顾不得均衡发展,舍不得滚滚而来的土地出让金,如果舍不得把擅自改变的城市规划用地高价让与高附加值的商业用地就更难了。我国古代历史学家司马迁早就意识到政府与民争利是最差的经济政策。想要退出市场领域,缩小作用边界,不从体制机制的突破很难见效。二是现有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在部门利益,局部利益和公务员个人短期奖惩基础之上,同社会矛盾长期性,整体性的价值趋向难以协调。三,叫喊了多年土地财政政府的基本角色转型困难,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监督保障机制虚化。再加上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考评的严重不足,政府行为的内在激励机制缺乏制约。城市化进程的目标对于北京这座老城区理应承载更多的文化标记。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首都的定位,政治本位和文化本位的排列大都居于在价值序列位阶的前端。现如今北京市发展模式遗留的交通弊病对我国大量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的城市来说以及京郊尚未整体开发的欠发达地区而言,很大的大的价值体现在经验教训的汲取上。四,相较于户籍,就业领域,机动车的北京准入门槛过低,包括进京成本(外地车辆进京容易,成本不高)上路成本(机动车的费用、税费等各种手续费用)。上海由于实行机动车牌照拍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机动车保有量。五,末端治理迫于经济等压力,地铁建设相对滞后,地铁网络设计缺乏科学论证,大量的人流压力集中在途中。在东京,地铁口是直接和超市,大型企业相通的的。这是保证东京交通通达性的主要原因。政府已经意识到这点,在新建地铁项目开发设计阶段会逐布吸收这一方案方法。然而,旧的路网改造会面临种种困难。另外,迫于传统财政制度改革困境,常常排斥在车号限行之外的公用车管理从预算配置到使用监督、数量配置等环节均有问题。据统计,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务车监督管理十分严格,数量不及中国的十分之一。公车调控的行政管制已经出台,市场机制,货币化的改革将相继跟进。
北京市的高集中发展模式的后果有二。一方面不断加大交通立体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继续扩城(并不否认都市圈辐射效应)。加大矛盾替代成本,提升了城市土地生态和国防安全压力。客观地好处是伴随着地区间的人才供需结构进失调使得人才向二三线城市流动也调整了社会资源的自发配置;另一方面,人 、地和环境资源的矛盾加剧导致经济的迟缓,发达国家的垄断巨头利用资源经济优势加大打击力度, 逐渐强化政治影响力,转为资源经济领域的政治化干预思路。长期以来,交通问题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数额惊人。照此逻辑,中心区的二十年之后保留的恐怕只有少数大企业和富有政治文化意义的建筑符号。搬迁的企业,机构会开始跟进。此外,京城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不仅影响首都社会发展持续推进,还将制约环渤海都市圈的整体建构。
既然发展至此,北京市政府怎么办?转变为适度均衡的发展观念是第一位的,既要考虑京城特殊的功能定位,又要兼顾城郊一体化,京津冀一体化。依次思路,当下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应着重在如下方面努力。其一,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的重要价值和使命。这一关键任务完成的好坏将对环境 经济 社会的法制运行举足轻重。域外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人才选拔机制层面,一流的高精尖规划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迫在眉睫。就规划实施而论,建议以环保优先理念为先导,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工作为条件,实行首都居民区,教育区,政治文化区,商业区,军事区的适度分离和合理配置的。其二,城市规划法的擅自变更现象,不仅在京城,地方更是屡见不鲜,这是造成土地矛盾的关键诱因之一。不久前,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建设已经提上中央议事日程。在笔者看来,国土资源部的土地问责不仅要有政策风暴,需要长效问责制度的坚强后盾。其三,建立以住房、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为先导的京津冀京都市圈合理的高精尖产业岗位激励规范。其四,公车改革应纳入政府改革的重要范畴。3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分别针对省部级和省部级以下单位做出规定,省部级官员提升职务后,也不能换车,“车随人走”。依笔者所见,从预算透明化民主化角度强化不同级别国家机关公车购入的约束迫在眉睫,完善以公车规范利用为中心的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刻不容缓。其五,加大城市地铁交通的投入力度,参考东京的成功经验,科学规划,合理改造。此外,以每一个公民自我幸福的提升为目标,分阶段逐步完善公众介入GDP考评制度。GDP考评指标的变革如若仅仅停留在政策范畴, 和年年要改的土地财政政策一起屈服于短期利益,局部目标。决不允许待到发达国家GDP人均水准时,以另一种激化方式化解权利和权力的矛盾。我们可喜的看到,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已经意识到经济GDP的局限,将绿色GDP引入部门考评,人事考评范畴。或许是地方的交通矛盾不及京城突出,鲜有“交通通达度”的指标层次和细化体系。北京各区和地方各省市指标体系的改革宜逐渐提上十二五规划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到制度。此外,从考评信息的调查,分析,制作到发布全过程均有待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能力、动力因素不能成为政府排斥社会力量,自我循环,美化信息的理由。最后,土地财政制度的改革有赖于政府的信心和决心、既得利益链条的切断。经济发展模式的更新需要以民营企业的投资经营环境改善为逻辑起点,城乡一体化建构为主线,以失地农民利权利维护为中心,社会保障的全面推进为后盾,立足于供求理论这一根本市场法则,加大对各地保障住房切实供应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合力,才能全面贯彻落实“藏富于民”的理念。
注:本文尚未发表

作者简介:潘佳(1986-),男,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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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1日

  


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市容环境,促进城市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放置于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以及建(构)筑物外(顶)部,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LED视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升空器具、充气物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两侧等场地设置的广告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四)门店招牌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标志)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设置的原则。

  (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区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管理工作,牵头验收户外竣工广告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市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登记管理;住建、公安、消防、安监、财政、物价、交通运输、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辖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详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检、安监、交通运输、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街区建设、风貌改造时,应将户外广告设置列入规划内容。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的要求,满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数量、体积、位置、朝向、材质及色彩和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鼓励在户外广告制作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节能环保材料(产品)。

  (二)设置户外固定广告,须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广告经营者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户外广告使用的标志、文字要规范,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字体。

  (三)城市中心区域及主要干道禁止设置大型单立柱广告;规划的机场及周边地区禁止设置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城市坡屋顶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四)在城市过境道路(含高速公路)城市规划区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审批,超出审批范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是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可变光源广告,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5米,且不得超过临街道路红线,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廊线,不得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设置楼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消防、通风、采光。

  (六)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七)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一幢楼内有多个单位办公或经营的,可在建筑红线内入口处集中设置招牌;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面招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一致;同一幢建筑物的店面招牌应底沿对齐,并配置夜景光源。

  (八)设置气球悬挂条幅广告应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备案。其设置应远离高大建(构)筑物及各类电线、燃气站等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应在宽敞的广场区域。

  (九)张贴广告应当张贴在广告专栏内,禁止随意张贴。

  (十)重大节庆,重要会议,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标志,应由设置者或产权单位及时拆除。

  (十一)成立巴中市户外广告规范设置专家组,人员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建筑园林、广告规划、气象等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巴中市户外广告艺术及技术水平的评价、审查和验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影响市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城市容貌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影响市政、交通、电力、消防、气象、园林、通讯、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的;

  (六)利用跨越道路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名称、户外广告用途、载体形式、规格(长、高、宽)、数量、设置地点、设置期限。

  (二)户外广告方案及平面实景效果图;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及广告架体施工图和安全保障方案。

  (三)单位法人证明或业主个人身份证明。

  (四)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协议)及相关利害人的书面意见。

  (五)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或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设置安全性意见;可能影响消防安全、气象监测的,应当提交当地消防、气象部门出具的意见。

  (六)按公益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政治性内容的公益广告内容要规范,并不宜设置太多。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准予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30日内应完成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广告设施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应以公益广告覆盖。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内容、期限、规格及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30日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经审查通过,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和整洁、美观、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不安全隐患,对脱色、污染、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应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倾斜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四章 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市政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路灯杆、护栏、绿地、站台)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载体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单立柱广告、电动翻版广告一般不超过5年,LED视屏广告一般不超过10年,临时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90天。

  户外广告位使用出让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

  自有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对产权人(单位)按不高于招标、拍卖的纯收入40%比例协商支付载体占用费或租赁费。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取得广告位使用权后,应当在15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必须在期满后2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30日申请办理延期设置手续。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需要征用、征收及拆除未到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由此造成损失的,按制作成本折旧,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后,需办理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拆除,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张贴广告、标语和海报等,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清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强制清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改变已登记备案内容,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二十条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就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县(区)城镇户外广告设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4〕3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等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牌匾、广告载体包括:
(一)利用道路、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可利用设施作为载体发布广告,企业、门市设置的牌匾。
(二)利用交通工具、空中悬浮物和飞行物作为发布的广告载体。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发布的广告所需载体、悬挂的牌匾。
(四)商业门市设置的牌匾、饰物。
第三条 凡在黑河市城区街道、建筑物和设施上设置牌匾、广告载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区内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工作由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规划、建设、公安交巡警、语委会、通信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牌匾、广告载体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的单位或个人,征得规划局、工商局、建设局、语委会、交巡警部门的同意后,应持广告载体设置申请书和设置图纸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设置。
第六条 经批准设置牌匾、广告载体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审批地点位置、内容、形式、色调材料、板面(面积)、期限等设置,如牌匾、广告载体出现破损或陈旧应及时维修、油饰,设置期满的,必须自行拆除。如需继续设置的,需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城区内各单位、各类商饮服行业,实行一牌或一匾、一灯箱。不得出现多牌匾、多灯箱重迭现象。
城区内牌匾、广告载体设置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照各街路及楼房的建筑风格,逐步实行统一规划、设计,设置牌匾、广告载体,充分体现一街一个特点、一路一个特色的原则。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架空牌匾、广告载体,在车行道距离地面不得低于5米;在人行道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米。灯箱、灯桥要确保亮灯时间。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牌匾、广告载体,要用语准确、字迹工整、书写规范、造型美观、色调和谐,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简化字,牌匾广告载体的设置必须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环境效果,原则上要求配备照明设施,使其夜晚达到亮化的要求。牌匾、广告载体板面有外文书写的,要准确无误。
第十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牌匾、广告载体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一条 张贴、悬挂临时性宣传标识的,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并按规定时限及时拆除,其它公益性、经营性、节庆活动类宣传标识要在事后5天内拆除完毕。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广告标志和设置大型牌匾广告影响市容的将依据《黑河市城市管理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牌匾、广告载体等出现板(画)面字迹脱落、板(画)面破损等现象时,责令制做单位限期修整,逾期不修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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