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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初探/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8:19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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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初探

钟建林


  一、“帕累托改进”理论简述
  根据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的研究,所谓“帕累托改进”,就是一项政策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人,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如果上述一切帕累托改进的机会都用尽了,再要对任何一个人有所改善,不得不损害另外一些人,达到这样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如果某项政策执行中,为了改善某些人的利益而损害另外一些人,这就不是帕累托改进。我们最好能够找到一些政策,对一部分人有益,同时不损害任何人,这就是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改进”就是这样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茅于轼先生以“帕累托改进”理论很好地解释了我国三十年来经济改革中的一些现象。茅于轼先生认为,我国在经济改革中就大量地应用了帕累托改进的理论,使改革能够比较顺利地推进。因为谁也没有受损,改革的阻力就比较小。现在我们差不多已经达到了帕累托最优,换句话讲,帕累托改进的机会都用尽了,再要改进不得不损害一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进一步的改革就很困难了。
  二、“帕累托改进”理论可运用于民事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帕累托改进”虽然是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一个概念,但完全可运用于民事司法实践,以之作为民事司法实践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
  茅于轼先生关于“帕累托改进”理论的研究,主要在宏观经济学领域,主要用于指导宏观的经济政策制定、实施和调整等,作用于全社会的利益分配和福利安排。民事司法的审判执行工作,则以具体的个案处理为基石,以调整原被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手段,具体而微地为社会进行着利益调整,目的是化解社会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相对于人大的民事立法,相对于政府的民事政策,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审判则有着突出的微观色彩。但不管是宏观还是微观,都本质上是一种新的利益关系调整,目的都是减少社会内耗成本,促进社会的福利增加,因而都可以运用“帕累托改进”理论以推进工作,实现正义。
“帕累托改进”理论对法院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在于具体工作方案的选择。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式,不外乎判决、调解和执行。但不管是判决、调解还是执行,在具体方案的选择上,都可以运用和践行“帕累托改进”理论。“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下的判决、调解和执行方案,就是一种有利于一方当事人利益增长而又不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减少的方案。面对这样的判决,当事人会服判息诉;面对这样的调解,当事人会自觉履行;面对这样的执行,当事人会积极配合,不会发生“执行难”。

  三、实例分析
  为了说明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和价值,也为了探索如何更好地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笔者试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执行几起民事案件的真实过程作为例证进行分析。(注:限于篇幅,对具体案情进行了适当浓缩;基于隐私,本文隐去了当事人及相关真实信息)
(一)判决:支持男方诉求,兼顾女方利益。
某甲(男方)诉某乙(女方)离婚纠纷案
【案情】
某甲和某乙于1982年认识,1983-1984年间开始确立恋爱关系,1986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于1988年8月25日共同生育一小孩。生了小孩之后不久,某乙患了银屑病,至今未能根治。婚后双方有时亦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争吵。从2000年开始,因某乙认为某甲在A酒店工作期间,与女秘书某丙发生婚外恋情,双方争吵次数更加频繁,夫妻感情开始出现危机。某乙有时到某甲的工作单位去找某甲理论,某甲为此感到自己的工作很受影响。2009年春节,双方因家庭琐事大吵一架之后,某甲开始吃住在工作单位,而不回家与某乙共同居住生活。2009年11月,某甲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乙离婚。后某甲因担心某乙出现意外情况而放弃到庭,本院对该离婚诉讼案件按撤诉处理。之后双方的夫妻感情继续恶化。2010年8月,某乙到某甲的工作单位B酒店与某甲发生争吵,激动之下将酒店的一辆单位公用车砸坏。8月24日,某甲被上级调往C酒店工作。2010年9月中旬,因某乙又到C酒店找某甲理论,某甲随即被上级解除其在C酒店的职务及工作关系。某甲由此失去了稳定的工作单位和收入来源,因而对与某乙的婚姻关系彻底失去信心,坚决要求与某乙离婚。
某乙在法庭陈述中表明,双方发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某甲与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恋情,是过错方。某甲对此明确表示不反对某乙的这种说法。对于某乙需要治病的客观情况,某甲愿意以放弃分割共同房产的方式来履行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帮助义务,但希望求得这场对某甲来说已经只剩下痛苦的婚姻的解脱。
本案中,双方举证证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两套,A房屋登记某甲名下;B房屋登记在某乙名下。
本案审理中,本院曾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建议双方从尊重事实、体谅对方的角度出发妥善协调解决纠纷。调解中,某甲愿意放弃对两套共同房产的分割要求,愿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至某乙的名下,并绝不影响某乙对房屋的使用。某乙则坚持要某甲给付与该房屋相应市场价值的现金150万元才同意离婚,并称某甲完全可以先将房屋出售,后以售房款给付即可。某甲则从小孩的角度考虑不宜卖房。双方就此不能最终协商一致。
【判决】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与某乙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还共同生育了小孩。但随着岁月的流逝,双方生活习性上的差异逐渐明显,经常发生矛盾和争吵。某甲认为某乙个性强烈,让人无法容忍,多次做出极端举动使得某甲工作都不得安宁;某乙则认为某甲对婚姻不忠,存在婚外恋情,应对家庭不和承担全部责任。某甲对某乙关于婚外恋情的说法不予否认。2009年11月,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某乙离婚。该案虽然因某甲因故缺席庭审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此后六个月过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没有好转迹象。现某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尽管某乙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从维护婚姻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某甲的离婚请求,也应予准许。
双方离婚后,应妥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而且应遵循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双方共有房产A房屋和B房屋,某甲法庭陈述表明自愿全部归某乙所有,自愿放弃分割要求,对此本院予以准许。鉴于A房屋现登记在某甲的名下,某甲应于离婚后合理期限内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某乙的名下,某乙则应予配合;过户登记如需税费,由某甲负担为宜;过户后某甲则有义务腾空房屋,便于某乙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某甲要求与某乙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二、关于共有财产分割:A房屋、B房屋及两套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归某乙所有;三、鉴于A房屋现登记在某甲的名下,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某乙的名下,某乙予以配合,过户登记所需税费由某甲负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该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来,双方均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分析】
  本案中,某甲和某乙基于某甲存在婚外恋情争吵打闹不断,某甲正常的工作都受到严重影响。某甲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则,一方即使存在过错,但也还是有权要求离婚。而基于婚姻法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权益的规定,也基于本案中某乙存在治病之客观经济需要以及某甲关于放弃共有房屋分割要求的自愿,法院判决准许某甲离婚请求的同时,判决夫妻共有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面对这样的判决,双方均息诉服判。此案判决,使得某甲要求离婚,寻求解脱的主张得到了满足,而某乙治病的经济需要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某乙作为女方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因此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帕累托改进”理论的原则和精神。

(二)调解:为了让当事人安心过年
张三诉李四、李某某民间借贷及保证担保纠纷案
【案情】
2008年4月,李四的儿子李某某因故向张三借款47 000元,出具了借条,承诺于当年7月12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能还款。双方经重新协商,由李某某重新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延长至2009年4月5日。李四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条上出具担保意见,表示愿意为李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李某某陆续归还借款共计3万元,尚欠17 000元未予归还。张三找李某某索还剩余借款,李某某要么拒绝,要么拖延,且经常行踪不定。张三因要外出打工,无奈之下全权委托父亲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立即归还剩余借款17 000元,并要求李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张三的起诉后,确定由笔者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本案。在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李某某行踪不定,无法直接送达,又不具备留置送达的条件。如此一来,案件势必不能快审快结。在此情况下,笔者迅速调整审理思路,决定着重审理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纠纷,并采取“背对背”电话调解法,争取促成双方调解解决纠纷。
电话调解中,对保证人李四,笔者着重强调张三尚只20余岁,17 000元对她来说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应当充分理解她的起诉;张某某作为张三的父亲,出于疼女之心,全权代理张三起诉,也应当予以充分理解。对张某某,笔者着重强调四十多岁的李某某如今行踪不定,正常程序审理案件显然不利于张三快速回款;李四作为七十多岁的母亲,虽然表示愿意担保,但也是出于爱子之心,故也应当予以充分理解。双方都应站在对方的角度,多想想对方的难处,争取心平气和、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立案后的一个多月里,经过笔者来回电话沟通,双方终于在电话里就还款数额和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李四代为偿还借款12 000元,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后,张三与李某某、李四之间的借款、保证纠纷则全部了结。此后李四即全力筹款以便能够在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时能够当场付清12 000元。由于李四没有收入,筹资渠道有限,临近年关尚只能筹集到现金 8 000元。张某某则误认为李四一方没有诚意,向笔者表示如果李四不能在过年之前付清12 000元,那么过年后将不再履行先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求对方全额还款17 000元,并表示不惜将官司打到底。在此情况下,笔者深感在过年之前前调解成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不能成功调解此案,那么双方都不会过上一个安心的春节。笔者遂一方面做李四的工作,建议她尽快将剩余的4 000元想办法筹措到位,时间越快越好,同时考虑将已筹措的8 000元在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时付清,余款4 000元则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清。另一方面则做张某某的工作,建议他理解年逾古稀的李四一方筹资不易,同时考虑由对方先还8000元、此后再在合理期限内还款4 000元的方案。双方一致接受了笔者的调解建议。
2010年2月11日下午3时30分,即2009年农历腊月28日,张某某和李四共同来到法院,在笔者的主持下进行“面对面”调解。双方见面后,依然对此前的借款及相关事宜怨气难消,几度情绪激烈,言词不逊。笔者历经一个多小时的来回调解,反复劝说,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内容为:张三从程序上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李四代李某某归还张三借款12 000元,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场付清8 000元,余款4 000元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还清;李四将12 000元借款全部还清后,张三与李某某、李四之间的借款及保证纠纷全部了结,各方不再有任何争议。调解协议签订后,笔者当即制作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并当即送达给双方。随即李四当场给付张某某8 000元,张某某出具了收条。这样,一起历时将近两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以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当时时针已指向下午5点30分。此后的2010年3月30日,李四和张某某如约来到法院,在笔者的见证下履行余款4000元的交付手续。双方的借款及保证纠纷至此彻底了结。
【分析】
  本案的调解过程及结果,充分保障了原告方关于实现借贷债权的利益需求,同时又没有让被告方过上一个安宁祥和的春节的合理期盼落空,真实体现了“帕累托改进”理论的原则和精神。

(三)执行:创新执行方式,实现双方共赢
某甲公司申请执行某乙公司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
【案情】
2008年3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制作电脑喷绘三面翻转楼顶大牌户外广告,广告面积为539平方米,发布期限为一年,合同总价值75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因政府对户外广告进行治理,2008年7月,该广告在仅发布三个月后即被拆除。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退还广告发布费22万余元,某乙公司以政府进行广告整治属不可抗力,自身没有过错,且政府补偿只发放给场地租赁方,而该租赁方无钱补偿给本公司等为由一直拖欠。某甲公司遂于2008年12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2月10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判令某乙公司退还某甲公司22万余元并支付延期利息。
【执行】
该案件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属智力服务型企业,可供执行的财产微不足道,简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仅不能很好地实现申请人某甲公司的权利,也会使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陷入破产倒闭。该案遂成了一起较为棘手的执行积案。
为切实帮助两家企业度过难关,使该起执行案件取得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不遗余力做工作,在协调过程中了解到,在履行该服务合同时,双方都非常诚信,均较好地履行了义务,双方对政府整治户外广告的政策也很支持,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户外广告进行治理的相关补偿款被场地租赁方拖欠。眼前最紧要的是,如果某乙公司贷款还债,则某乙公司将可能一蹶不振;某甲公司亟需发布广告打开销路,却又因资金困难无法办理。面对双方的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双方需求和实际履行能力,执行法官提出了“服务抵债”的执行新方案。经多次协调,积极穿针引线,促使双方达成某乙公司争取新的广告位重新为某甲公司发布广告,以服务抵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双方再携手,共同度难关”的双赢效果。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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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应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四条 承办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承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和闭会期间向市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六条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第七条 承办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现阶段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十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根据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行政体制和部门工作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交所属部门、单位研究办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交办
(一)市人大、市政协大会期间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在大会闭会后,由市人民政府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后,转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
(二)省级及以上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交由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理由(提案在网上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退回,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明确承办单位。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承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登记、制定办理方案。
(二)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上门走访、电话短信联系、网上沟通、寄送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现场办理等方式听取代表委员意见,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三)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涉及主办、会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多个承办单位且不能明确主办单位、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批示或召开协调会后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答复
(一)建议提案的答复必须经过承办单位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审核把关。答复文稿由经办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初审,办公室把关,报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等。
(二)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
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件均用A4红头公函纸,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单位分管领导、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如遇3名以上代表或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或提案,行文称呼选择前3位代表或委员的姓名;如遇联合提交的集体提案,行文称呼按顺序分别写出提案单位名称。建议提案办理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分三种类别:“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留作参考。
(四)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提案采用网上答复的同时,仍要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一式四份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多名代表或委员联各代表或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或提案,每增加一名代表或委员相应增加一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书面答复寄送代表或委员,并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省级及以上建议提案,相关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代表和委员,应将答复意见按规定格式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文答复。
第十五条 落实
承办单位应认真抓好答复的落实工作。建议提案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应及时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应跟踪落实,并不断提高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率。
第十六条 总结
(一)承办单位在每年10月底以前,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底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二)办理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办理不认真、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网上办理
第十七条 政协提案通过市政协网上提案办理系统完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提案网上办理系统中完成提案的审查、立案、批办、改批等工作,承办单位通过提案网上办理系统进行签收、办理、答复等工作。
网上办理过程和内容要主动公开,接受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办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处理,并向政协委员做好解释工作。
积极推行市人大代表建议网上办理工作。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目标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定评分标准,开展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
第十九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实行检查督办制度,及时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随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做好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工作,并通过相关渠道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意见反馈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由承办单位将《反馈意见表》交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其“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分别签复意见;领衔代表或委员对其办理态度或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重新答复,并再次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直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为止。
承办单位应将《反馈意见表》随同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评比、总结等工作,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工作,组织开展办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办理工作机制;要建立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承办单位可依
据本规定,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6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加快解决住房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81号)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府发〔2008〕3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利率优惠

  (一)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其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首付款后,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

  (二)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如不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不超过个人负担加固费用的公积金个人住房短期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

  (三)贷款利率优惠的优惠期为8年(即从签订借款合同始至8周年止),优惠期内贷款利率在当时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优惠期满后执行法定利率。

  二、贷款条件优惠

  (一)因震灾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房款比例由原30%降为20%。

  (二)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在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不超过10万元、贷款利率优惠期不超过8年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采用抵押担保贷款或保证贷款。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不需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的加固费用。

  (二)租住廉租房或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后租住其他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按照本人实际支付租金数额,申请提取本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四、实施条件

  (一)以上优惠政策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始,实施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在原住房所在县购买、自建或租住一次(一处)自住住房。因异地重建或灾后移民迁入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五、实施要求

  (一)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利率优惠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当地政府发放住房资金补助或住房加固补助的证明材料。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等优惠事项,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载明。

  (三)各公积金管理部要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积金缴存人,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对提供虚假证明骗提、骗贷公积金的,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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