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0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
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简称自治区劳教局,副厅级)是自治区司法厅领导的管理自治区劳动教养工作的职能机构。自治区劳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劳动教养场所和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规划自治区劳动教养场所的布局;督促、指导劳动教养场所的所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安全防范和场所安全保卫等工作,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
(三)指导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教育、调遣工作;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场所内劳动教养人员的减延期及提前解教的事宜;负责劳动教养人员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移交。
(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管理所属单位的生产、财务、装备、基建等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国有资产管理。
(七)按规定负责全区劳教干警的任免、配备、教育、培训、奖惩等工作;负责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协调局属单位之间,劳教所与有关地区、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九)负责劳动教养场所的社区管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劳教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政治部负责自治区劳教系统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劳教系统的教育规划;负责本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局党委做好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实施评选表彰;负责全区劳教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医疗保险、警务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文件、收发、翻译、信息、保密、来信来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和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信息交流和对外联系。
(三)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拟定自治区劳教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法制宣传培训,指导全区劳教系统法制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及劳教人员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移交;负责劳教系统大事记的编撰工作。
(四)管理处制定落实有关劳教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对劳教人员的收容和改造;负责安排调遣劳教人员、调整布局、组织防逃、追逃工作;负责审核、批准劳教人员外役、请假、加减期、提前解教、保外就医及所外执行等工作;负责劳教人员的信访接待工作。
(五)教育处(邪教人员教育转化办公室)
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劳教单位开展对劳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教育;负责制定全区劳教人员教育工作计划;指导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创建工作;指导劳教人员开展体育和文化活动;掌握劳教人员思想动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组织社会调查和社会安置帮教活动;组织、指导对“法轮功”等邪教类劳教人员及“三类”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六)生活卫生处
监督、指导劳教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和所内劳教宿舍的所政管理、环境卫生、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劳教系统卫生所(室)建设及医务人员培训及医疗器械的配备;指导、监督吸毒类劳教人员的戒治、场所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及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工作;指导对病、残类劳教人员的收容管理工作。
(七)警戒保卫处
监督、指导全区劳教单位警戒护卫组织的各项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武器、弹药、警戒装备的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所内案件和突发事件,定期分析所情、社情动态,制订防范措施;负责所内警戒和调配遣送劳教人员。
(八)生产计划处
负责制定、监督实施全区劳动系统生产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生产工作规章制度;指导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及生产信息交流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生产项目的引进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划和农机的装备管理,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开发、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调研和申报立项及投资计划的实施和预算编报工作;审核、监督和验收局属各单位投资项目;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财务装备处
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各项经费的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并监督全区劳教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直属单位各项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全区劳教系统通讯网络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监控设备、报警系统、警戒具、通讯、车辆、电化教育设备、被装等各种物资装备设施的计划编制、购置、管理和配发;组织指导财会人员培训;编制财务预算计划和各项财务、会计、报表,审核预、决算;协助审计部门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十)审计处
负责劳教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配合局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经济案件;组织指导审计人员培训;负责所属单位定期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预决算审计。
纪检委、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委和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劳教局机关行政编制75名,其中:局领导职数7名(含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自治区劳教局所属劳教所及其他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按自治区的要求另行安排部署。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节能奖励办法》已于2009年6月16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芜湖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性,促进完成全市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批转芜湖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芜政〔2008〕73 号)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奖金来源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项: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二)节能目标完成奖;
(三)节能先进企业奖;
(四)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包括:超额完成和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任务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任务的重点耗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芜湖市人民政府批转芜湖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每年年初,省政府与市政府以及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年耗能5000吨以上标煤的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内容作为对各级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实施,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核实并认定考核结果;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由省经委牵头组织考核,国家发改委核实并认定考核结果;对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由市经委牵头组织考核,省经委核实并认定考核结果;对年耗能5000吨以上标煤的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由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市经委牵头组织核实并认定考核结果。
以上考核均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奖励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对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一次性专项工作经费。
第九条 节能目标完成奖。对年度考核得分在80—95分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奖”奖牌,并给予一次性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条 节能先进企业奖。对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芜湖市节能先进企业”奖牌,并给予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芜湖市节能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30名。其中,企业人员不少于80%,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 30%;非企业人员名额中,科及科以下人员占80%以上,县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
第十三条 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先进个人名额分配,综合考虑其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有关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问题、落实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等因素确定。企业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个人立足岗位,研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项目,加强节能管理的作用发挥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两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区域、系统和企业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
(二)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节能效益良好;
(三)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
(四)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显著减少;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
第四章 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市经委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对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点耗能企业上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市经委负责提出节能先进个人名额分配方案。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以及重点耗能企业负责节能先进个人推荐人选的提名,并对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填报《芜湖市节能先进个人推荐表》。市经委、市人事局进行复审后,提出对上年度节能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八条 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后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享有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在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